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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 林进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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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律师,关于上次你说的迟延履行金,我还有几个问题想请教。
律师:说出你的问题——
(注:本文所指“法定迟延履行金”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01
我忘了申请执行延迟履行金怎么办?
如果你在申请执行时漏了法定延迟履行金,不必担心。
1、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第188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立案时或执行过程中未明确表示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的,执行标的额包括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律师解读
如果你在申请执行时忘记了申请法定延迟履行金,可以和执行法官沟通,申请法院执行法定迟延履行金。即使案件已经终结执行或执行终本,你也可单独申请执行迟延履行金。
笔者建议最好一并及时申请执行主债权和法定迟延履行金,不仅可以节省维权成本和司法资源,也可以避免因执行时效届满错失权利。
02
调解后被告不履行,我能否要求迟延履行金?
关于这个问题,需要分情况来看。
1、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
第十五条规定: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律师解读
如果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中约定了对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后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你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法定迟延履行金与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约定不履行协议后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是竞合关系,你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行使,不得同时要求两种权利。
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2019)最高法执监196号一案中,申诉人A某、B公司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提出执行申诉,主张申请执行人C公司要求其按照调解书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后,不能再要求其承担法定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了A某、B公司的申诉意见。
综上所述:
(1)如果对方当事人没有承担调解书确定的不履行协议的民事责任,或者调解协议未约定不履行协议后的民事责任,你以选择要求对方承担法定迟延履行金;
(2)如果对方已经承担了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民事责任,则不可再要求其承担法定迟延履行金。
03
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对方只履行了部分,我能否主张迟延履行金?
同样分情况处理,我们先看法律怎么规定。
1、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第九条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2、律师解读: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对方未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您有两种救济途径,但是,只能择一行使:
(1)你可以选择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在这种情况下,你可以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的要求,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法定迟延履行金。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由于双方执行和解中止执行期间不计算迟延履行金。
(2)你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按照和解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04
被告拖延支付后又主动给钱了,我能否要求迟延履行金?
可以。
律师解读:
民诉法之所以规定迟延履行利息,目的是敦促被告依法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可视为对被告拖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一种惩罚性措施。
如被告存在延迟履行,即便被告在你提起执行程序之前主动付清案款或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给付,你仍然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该段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金。
让我们通过一个例子来更好地理解:
假设法院判决被告应在2021年3月31日之前向你支付一笔款项,而被告直到2021年7月15日才进行支付。在这种情况下,你可以要求被告承担从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15日期间的法定迟延履行金。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从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的角度出发,如果被告始终积极履行义务,而未及时履行是由于你的行为导致,比如提供了境外收款账户导致收款失败,法院可能会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债务方面的表现和过错等因素酌情减轻或免除被告支付法定迟延履行金的责任。
05
房屋租赁纠纷判决后,对方拖延不搬离,我能否要求迟延履行金?
可以。
1、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上述司法解释中规定由法院酌定的内容,各地方规定略有不同,以重庆为例,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中明确:
被执行人迟延交付动产、不动产的,迟延履行金可参照申请执行人已付款总额×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迟延履行期间,或者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迟延履行期间×2倍。
2、律师解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方未按照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你有权要求其承担迟延履行金。
租赁合同纠纷中,法院一般会参照原租金标准或同类不动产的市场租金标准酌定迟延履行金的数额,以弥补你因对方拖延搬离产生的租金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情况下对于迟延履行金的具体计算方式,各地法院可能存在差异。在重庆地区,你可以要求对方按照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迟延履行期间×2倍的标准承担迟延履行金。同时,笔者建议你在起草租赁合同时寻求律师的帮助,以免因小失大。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到读者,如果你有任何疑问或者需要进一步咨询,欢迎随时联系我们。
作者:林进华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京师(重庆)青工委公益服务中心副主任,新锐律师。擅长企业法律服务和商事诉讼,曾担任多家大型企业、国有企业、上司公司法律顾问,代理过百余起商事诉讼和执行案件,近年来参与多起不良资产处置案件。
擅长领域:企业法律顾问、商事诉讼、执行事务、不良资产处置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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