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家政服务经营者、家政服务从业者,均可作为《家政服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参加本综合保险保障计划。 二、综合保障
(一)法律依据
《合同法》、《劳动法》、《侵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工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规章; (二)保障范围
涵盖家政人员自身人身伤害、医疗费用、误工费损失,家政人员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诉讼费用;
(三)赔偿项目
1、死亡及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赔偿金;
2、残疾及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赔偿金;
3、无残疾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赔偿金;
4、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误工费用;
5、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害及医疗费用;
6、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及相关费用;
7、仲裁、诉讼产生的合理法律费用。
三、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下列情形所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九)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法律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3、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雇员故意实施的骚扰、伤害、性侵犯;
(2)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3)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4)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5)被保险人的雇员自伤、自杀、打架、斗殴、犯罪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
(6)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
(7)被保险人的雇员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
(8)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
(9)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11)精神损害赔偿;
(12)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13)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雇佣的员工的责任;
(1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所发生的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或死亡;
(15)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之外的医药费用以及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及住院服务标准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 (16)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17)住宿费用、陪护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生活护理费、丧葬费用、供养亲属抚恤金、抚养费; (18)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19)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家政服务责任保险
1、损失赔偿: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的家政服务人员在从事家政服务工作中,因过失致使家政服务消费者遭受家庭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家政服务消费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法律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3、除外责任: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被保险人的家政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2)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3)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4)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5)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6)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7)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8)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9)精神损害赔偿;
(10)间接损失;
(11)现金、金银、首饰、珠宝、有价证券、票证、古玩、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花草、树木、宠物及其他难以鉴定价值的家庭财产损失;
(12)被保险人的家政服务人员因罹患疾病或传染病而导致的家政服务消费者的任何损失; (13)被保险人的家政服务人员从事的非家政业务所导致的家政服务消费者的任何损失;
(14)被保险人的家政服务人员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导致的家政服务消费者的任何损失;
(15)在保险单规定的追溯期起始日开始前被保险人的家政服务人员从事的家政服务工作所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16)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17)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18)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保费与保额如下表:
[1]
五、保费期限与时效
保险期限
1、保险期限为一年;
2、家政服务企业经营者,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后,签发保险单,按保险单约定的起保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六、投保与批改流程
(一)投保流程
1、家政服务企业经营者应如实申报投保所需资料,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投保档级,并根据人员风险等级选择调整系数;
2、家政服务企业经营者应填写投保单,并提供营业执照等资料交经办人办理投保手续;
3、家政服务企业经营者须真实、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人员清单,清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家政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通信地址、联系电话、投保限额、保险期限、保费金额等;
(二)批改流程
1、在保险期限内有新增人员、人员更换、离司的,家政服务企业经营者负责收集整理人员变更清单;
2、每周五(节假日顺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保险公司报送一次清单,保险公司将清单批改入业务系统;
3、超期未向保险公司报送清单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保费支付与结算
(一)保费支付时效
1、家政公司以实际情况选择限额投保,并根据实际总投保人数计算保费;
2、根据保监委相关规定,应于投保确定保费后,在保险生效前缴清全额保险费,将保费划入保险公司指定帐户;
(二)保费变动结算
1、保险期限内新增的家政公司,按日短期费率投保;
2、保险期限内新增的家政公司,家政公司以清单为依据进行批加或是投保,但须在保险生效前日实缴保费到保险公司;
八、理赔资料服务
(一)索赔资料
1、投保及基础资料
保单、保险协议、批单、投保清单、投保单
2、索赔资料
出险通知书、索赔清单
3、事故证明资料
事故责任调解书、第三者伤残鉴定报告、死亡证明书、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明(第三者人身伤亡)、第三者身份证复印件、民刑事起诉书、法院判决书、调解程序笔录、调解书或仲裁判断书、涉及交通事故的需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等;
4、损失证明资料
第三者的索赔请求书(正本)、索赔清单、文件及来往信函、 病历、住院病历、处方等证明病情的资料、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辅助器具等发票或票据(第三者人身伤亡)、用药清单、建休证明、误工时间证明、工资证明(误工费用)、购置发票或维修发票或为维修合同(第三者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与三者的赔偿协议;
5、其他证明材料:
证明遭受意外事故的家政服务人员与被保险人存在雇佣关系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劳动协议等;
6、支付资料
(二)赔偿处理
1、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1)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家政服务消费者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2)仲裁机构裁决;
(3)人民法院判决;
(4)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2、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在保险期间内,对于每位家政服务人员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人累计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位家政服务人员造成的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对每位家政服务人员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对每位家政服务人员造成的事故承担的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赔偿限额的10%,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在依据本条第1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3)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之和累计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3、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4、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5、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6、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三)时效承诺
1、家政公司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拨打报案电话95512报案,同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协助保险公司调查赔案;
2、保险公司实行7×24小时现场查勘制度,保险公司查勘时应向投保人及时、详细地介绍理赔程序和所需单证;
3、对于小额损失,赔偿金额超过免赔的,为加速处理时效,在责任清晰,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可由家政公司现场给付赔偿,然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家政公司最大授权赔付金额为人民币500元;
4、家政公司及时提供保险公司所需全部索赔单证的前提下,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后,自达成之日起,保险公司将按以下时限结案:
(1)1万元以下的赔案3天赔付;
(2)1-5万元的赔案5天赔付;
(3)5-10万元的赔案7天赔付;
(4)10万-20万的赔案15天赔付。
九、保险人和投、被保险人义务
(一)保险人义务
1、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3、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4、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5、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预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二)投、被保险人义务
1、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应将其正式聘用的人员名单及聘用证明提交保险人。
2、按约定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3、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变动,被保险经营者或雇主应及时将人员变动的名单提供给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人员变动名单,对新人员所引起的索赔,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4、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尽职尽责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
5、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6、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1)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3)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4)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7、被保险人收到家政服务消费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做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8、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十、争议处理及适用法律
(一)争议处理
1、家政服务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责任认定有争议,应提交协调委员会认定事故责任,并协商解决:
(1)争议案件协调委员会人员组成:北京分公司银保部负责人、北京分公司理赔部负责人、XXX家政公司负责人、家政协会负责人、经纪公司负责人;
(2)争议案件协调委员会召集人:北京分公司银保部负责人
(3) 成员: XXXXXX北京分公司银保部负责人;
XXXXXX 北京分公司理赔部负责人;
XXXXXX 北京市XXX家政公司负责人;
XXXXXX 北京市家政协会负责人;
XXXXXX 北京市XXX经纪公司负责人;
(4)提交协调委员会调解的案件,需提前告知保险人,在保险人的指导下进行协调,否则保险人可以不认可调解结果;
2、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仲裁地点将为中国北京,并且此仲裁将是终局的;
3、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二)适用法律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
保险有效期内,保姆在雇用期间因从事雇主的家政服务工作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伤残或死亡,属于保险范围,可由雇主向所投保的商业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虽然已有十数万户家庭购买过此项保险,但是相比庞大的保姆雇用市场,仍未做到雇佣保姆的家庭“户手一份”的程度。而过去几年的数个案例。也让我们看到,这款不过30元保费的小小保费,买与不买,还真是大不一样。由全国家政行业协会95081家庭服务中心牵头的家政保险,在2012年开始步入全员保险签约时代,凡加入95081家庭服务中心的家政企业与家政服务人员,均被要求主动与雇主家庭签订家政保险合约,从而对整个家政行业起到带头规范作用。